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23民初1318号之二解除保全
申请人:王良才,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
申请人:惠东县吉隆秋竹鞋厂,住所地惠东县吉隆镇文明四路八巷**。经营者:吕秋菊,女,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申请人王良才与被申请人惠东县吉隆秋竹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作出(2019)粤1323民初1318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经营者吕秋菊所有的长安牌小型汽车(号牌号码:粤L×××**)及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即申请人所有的江铃牌小型汽车(号牌号码:粤L×××**)。申请人王良才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良才以双方已和解撤诉为由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惠东县吉隆秋竹鞋厂的经营者吕秋菊所有的长安牌小型汽车(号牌号码:粤L×××**)的查封。
二、解除对申请人王良才所有的江铃牌小型汽车(号牌号码:粤L×××**)的查封。保全申请费568元,由申请人王良才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练新贵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刘慧
书记员黄文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