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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204民初86号之一

马爱珍与包头市泽峰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新泽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21-04-18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爱珍;包头市泽峰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新泽;内蒙古包头当代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拉特中旗分公司;内蒙古包头当代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204民初86号之一

原告:马爱珍,女,195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国伟,内蒙古赤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头市泽峰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青东路与科学路交汇处西北角包头市晶典丽舍物业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46994987029。

法定代表人:王新泽,系经理。

被告:王新泽,男,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包头市泽峰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被告:内蒙古包头当代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拉特中旗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乌加河镇商业街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4585190216G。

负责人:张东涛,系经理。

被告:内蒙古包头当代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友谊大街65号当代生态大厦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470123503X6。

法定代表人:陈青平,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秀兰,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廉洁,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凤,女,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民族不详,住内蒙古包头市。 原告马爱珍与被告包头市泽峰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新泽、内蒙古包头当代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拉特中旗分公司、内蒙古包头当代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王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王新泽下落不明,且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周 爱 萍

人民陪审员 姜 淑 英

人民陪审员 杨 小 玲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布图格其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