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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522行审30号

霍邱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霍邱县岔路镇周店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安徽省霍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霍邱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霍邱县岔路镇周店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皖1522行审30号 申请执行人霍邱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为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光明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423003235964L。 法定代表人任家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景,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霍邱县岔路镇周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岔路镇周店村。

负责人:张世平,该村第一书记。 申请执行人霍邱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准予强制执行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霍邱县岔路镇周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周店村)作出的霍国土资监决〔2018〕137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2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霍国土资监决〔2018〕137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18年6月,周店村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霍邱县岔路镇周店村粉坊村民组集体土地和霍邱县岔路镇供销社周店供销站国有土地新建农贸市场。经现场勘测,周店村实际占用霍邱县岔路镇周店村粉坊村民组集体土地275.2平方米、占用霍邱县岔路镇供销社周店供销站国有土地416平方米。比对霍邱县土地利用现状图,该宗土地现状地类为建设用地。比对霍邱县岔路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该宗地规划用途为建设用地,符合霍邱县岔路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8年7月31日,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认为周店村未经批准擅自新建农贸市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安徽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皖国土资〔2014〕192号)的规定,对周店村作出霍国土资监决〔2018〕137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91.2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691.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处10元/平方米,计6912元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该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周店村于2018年7月31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由于周店村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3月26日,霍邱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周店村发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限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周店村仍未主动履行义务,霍邱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遂向本院申请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向本院提交了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以及文书送达回证等相关证据和依据的法律法规。 另查,2019年2月22日,霍邱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确定,组建霍邱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的职责由霍邱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使。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周店村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新建农贸市场,其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霍国土资监决〔2018〕137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霍国土资监决〔2018〕13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其中第1项、第2项由霍邱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霍邱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甘 露

审判员 周遵江

审判员 杨林章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昂 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七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