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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802民初574号

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龙能伟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21-05-17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龙能伟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802民初574号

原告: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龙岩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69280235M。

法定代表人:张桂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珍,女,199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黑龙江龙能伟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宾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25558269287C。

法定代表人:罗光辉,总经理。 原告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马环卫公司)与被告黑龙江龙能伟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能伟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马环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能伟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马环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龙能伟业公司向龙马环卫公司支付货款124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5年10月3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52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7年4月4日起至款清之日、以72万元为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17日,龙能伟业公司与龙马环卫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龙能伟业公司向龙马环卫公司购买FLM5250ZYSE4压缩车6辆,合同价款为348万元。2015年10月20日,龙能伟业公司向龙马环卫公司发出《通知书》一份,要求变更合同车辆数量,龙马环卫公司同意变更并于当日与龙能伟业公司签署《补充协议》一份,将2015年10月17日签署的《销售合同》中车辆数量及合同金额变更为FLM5250ZYSE4压缩车4辆、合同价款为232万元。2016年10月24日,龙能伟业公司与龙马环卫公司再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龙能伟业公司向龙马环卫公司购买FLM5070ZXXJL5车厢可携式垃圾车2辆,垃圾箱体2个,合同金额为72万元。龙马环卫公司依约向龙能伟业公司交付了上述所有车辆,所有车辆经龙能伟业公司验收合格,以上6台车辆及2个箱体货款共计304万元。但是龙能伟业公司仅向龙马环卫公司支付货款180万元。龙马环卫公司分别于2018年9月26日、2018年11月29日向龙能伟业公司邮寄催款函催要货款均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龙能伟业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 龙马环卫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龙能伟业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对龙马环卫公司提交的证据提出异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对龙马环卫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17日,龙能伟业公司(甲方)与龙马环卫公司(乙方)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龙能伟业公司向龙马环卫公司购买FLM5250ZYSE4压缩车6辆,合同总价款为348万元;乙方于2015年11月30日前将货送至甲方指定地,甲方应予货到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接收;甲方在交货之日起3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完毕无误即验收合格,甲乙双方应当在“交接清单”上签章确认;双方约定通过银行转账/汇款方式支付货款,首付货款180万元,车到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2015年10月20日,龙能伟业公司向龙马环卫公司发出《通知书》一份,要求将原《销售合同》FLM5250ZYSE4压缩车数量从6辆变更为4辆,龙马环卫公司同意变更并于当日与龙能伟业公司签署《补充协议》作为原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将双方于2015年10月17日签署的《销售合同》中车辆数量及合同金额变更为FLM5250ZYSE4压缩车4辆、合同总价款为232万元,除补充协议前述所作修改的条款外,其他按原合同执行。2015年10月27日,龙能伟业公司验收3辆FLM5250ZYSE4压缩车;2015年10月30日,龙能伟业公司验收1辆FLM5250ZYSE4压缩车。车辆验收后,龙能伟业公司未依约支付剩余货款52万元。2016年10月24日,龙能伟业公司(甲方)与龙马环卫公司(乙方)再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龙能伟业公司向龙马环卫公司购买FLM5070ZXXJL5车厢可携式垃圾车2辆、FTX06垃圾箱体2个,合同总价款为72万元;甲方在交货之日起3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完毕无误即验收合格,甲乙双方应当在“交接清单”上签章确认;车到验收合格后7日内付清余款;甲方每期逾期付款的,从约定付款之日起、按日支付逾期支付合同货款的0.5‰计算的违约金;甲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宾县宾西经济开发区,该地址可接收就本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2016年12月13日,龙能伟业公司验收2辆FLM5070ZXXJL5车厢可携式垃圾车;2017年3月27日,龙能伟业公司验收2个FTX06垃圾箱体。验收后,龙能伟业公司未依约支付货款。龙马环卫公司分别于2018年9月26日、2018年11月29日向龙能伟业公司邮寄催款函催要货款124万元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龙马环卫公司与龙能伟业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龙马环卫公司依约交付车辆及箱体,龙能伟业公司未依约于验收合格后(全部验收合格日为2015年10月30日)付清FLM5250ZYSE4压缩车的余款52万元及于验收合格后(全部验收合格日为2016年3月27日)7日内付清FLM5070ZXXJL5车厢可携式垃圾车及FTX06垃圾箱体的全部货款7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龙马环卫公司要求其支付剩余货款并支付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予以支持。龙能伟业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黑龙江龙能伟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24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52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自2017年4月4日起至款清之日、以72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18元,减半收取计9509元,由黑龙江龙能伟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卢  伟  湘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李    美

书 记 员 卢晓青(代)

书 记 员 廖丽清(代) 附注: 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判决书履行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 账号:×××01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