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2民初89号之一
原告:新都区盛鑫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镇东风村10社。
负责人:周成根,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方明,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刘家冲北路**中欣国际**。
法定代表人:伍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雷,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都区盛鑫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较为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徐文波
审 判 员 李海昕
审 判 员 王 婷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周明军
书 记 员 蒲 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