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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421执1142号

李某某、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19-04-0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郝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421执1142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64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宝丰县。

被执行人:郝某某,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鲁山县。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建立

审判员  岳海水

审判员  韩红光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王国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