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421执1142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64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宝丰县。
被执行人:郝某某,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鲁山县。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建立
审判员 岳海水
审判员 韩红光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王国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