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323民初3967号之一
原告:王良才,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告:惠东县吉隆秋竹鞋厂,住所地惠东县吉隆镇文明四路八巷**。经营者:吕秋菊,女,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原告王良才与被告惠东县吉隆秋竹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王良才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良才申请撤诉,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良才撤诉。案件受理费710元,由原告王良才负担。
审判员 练新贵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刘慧
书记员黄文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