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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323民初3967号之一

王良才与惠东县吉隆秋竹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21-04-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良才;惠东县吉隆秋竹鞋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323民初3967号之一

原告:王良才,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告:惠东县吉隆秋竹鞋厂,住所地惠东县吉隆镇文明四路八巷**。经营者:吕秋菊,女,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原告王良才与被告惠东县吉隆秋竹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王良才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良才申请撤诉,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良才撤诉。案件受理费710元,由原告王良才负担。

审判员  练新贵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刘慧

书记员黄文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