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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终1363号

福建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雅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21-04-19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建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雅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终13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湖心街东段倚湖楼首层会所。

法定代表人:黄济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桂聪,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雅琳,女,198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军,福建世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川,福建世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雅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8)闽0503民初6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本案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8)闽0503民初67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2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胡金琪

审 判 员 黄小丹

审 判 员 陈亚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黄双英

书 记 员 李心诗 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