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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602执异21号

张小俊、张秀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21-04-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小俊;张秀华;张立华;张森岭;张秀珍;甄秀珍;张全城;李广滨;张国庆;李德丰;张新棚;李秋平;张永军;张东光;张艳青;王敏杰;张磊;张海春;贾凤兰;张海泉;张建;于诗卫;滨州市滨城区市西街道办事处张八棍居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602执异21号 异议人(案外人)张小俊,女,汉族,1962年7月2日出生,住滨州市滨城区。 异议人(案外人)张秀华,女,汉族,1965年1月7日出生,住滨州市滨城区。 异议人(案外人)张立华,女,汉族,1965年3月4日出生,住滨州市滨城区。 异议人(案外人)张森岭,男,汉族,1955年7月11日出生,住滨州市滨城区。 异议人(案外人)张秀珍,女,汉族,1944年11月4日出生,住滨州市滨城区。 异议人(案外人)甄秀珍,女,汉族,1953年12月27日出生,住滨州市滨城区。 异议人(案外人)张全城,男,汉族,1964年4月13日出生,住滨州市滨城区。 异议人(案外人)李广滨,男,汉族,1990年12月11日出生,住滨州市滨城区。 异议人(案外人)张国庆,男,汉族,1970年9月26日出生,住滨州市滨城区。 异议人(案外人)李德丰,男,汉族,1955年8月27日出生,住滨州市滨城区。 异议人(案外人)张新棚,男,汉族,1981年10月10日出生,住滨州市滨城区。 异议人(案外人)李秋平,女,汉族,1973年2月25日出生,住滨州市滨城区。 异议人(案外人)张永军,男汉族,1968年11月20日出生,住滨州市滨城区。 异议人(案外人)张东光,男,汉族,1969年4月17日出生,住滨州市滨城区。 异议人(案外人)张艳青,女,汉族,1977年1月18日出生,住滨州市滨城区。 异议人(案外人)王敏杰,男,汉族,2001年8月21日出生,住滨州市滨城区。 异议人(案外人)张磊,男,汉族,1971年4月8日出生,住滨州市滨城区。 异议人(案外人)张海春,女,汉族,1974年4月18日出生,住滨州市滨城区。 异议人(案外人)贾凤兰,女,汉族,1948年3月7日出生,住滨州市滨城区。 异议人(案外人)张海泉,男,汉族,1966年2月10日出生。 异议人(案外人)张建,男,汉族,1971年9月9日出生,住滨州市滨城区。 申请执行人于诗卫,男,汉族,1970年5月1日出生,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执行人滨州市滨城区市西街道办事处张八棍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四路**。 法定代表人张新波,该居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诗卫与被执行人滨州市滨城区市西街道办事处张八棍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张小俊等21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张小俊等21人异议称,要求法院中止对位于滨州市黄河四路以北渤海十一路以西五岳花园小区的29间车库的评估拍卖。理由为:法院查封的涉案29个车库的所有权人为上述异议人所有,与被执行人滨州市滨城区市西街道办事处张八棍居民委员会无关。该29间车库虽由被执行人委托第三方承建,但该29间车库的建设所需资金均由异议人集资所形成,该29间车库为异议人集资所建,张八棍居委会只是该29间车库的委托代建方,而非产权人,涉案车库的实际所有权人为异议人。为此,异议人提出上述异议。 经审查查明,于诗卫与滨州市滨城区市西街道办事处张八棍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案号为(2018)鲁1602民初1806号。本院经申请执行人于诗卫申请,于2018年5月9日作出(2018)鲁1602民初180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滨州市滨城区市西街道办事处张八棍居民委员会所有的位于滨城区黄河四路渤海十一路五岳花园小区车库29间,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于诗卫预付。之后,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作出(2018)鲁1602民初1806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为:

一、滨州市滨城区市西街道办事处张八棍居民委员会欠于诗卫工程款1852289.21元及利息(以1852289.21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7日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被告按期履行义务,则按剩余款项为基数计算利息),于2018年6月24日前支付工程款60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工程款60万元,余款及利息于2019年5月1日前付清;

二、如被告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于诗卫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471元,减半收取107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滨州市滨城区市西街道办事处张八棍居民委员会负担。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诗卫申请执行,本院先后立案案号为(2018)鲁1602执1544号、(2019)鲁1602执恢54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2019)鲁1602执恢54号执行裁定,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滨州市滨城区市西街道办事处张八棍居民委员会名下所有的位于滨州市黄河四路以北渤海十一路以西五岳花园小区院内车库29间。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拍卖通知书,拍卖房产为涉案的车库29间。 另外,在异议审查期间,异议人提交了被执行人滨州市滨城区市西街道办事处张八棍居民委员基建办公室出具的收款收据复印件21份,内容为收五岳花园地下车位款。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本案中,本院在案件执行中依申请执行人于诗卫的申请查封并拍卖被执行人滨州市滨城区市西街道办事处张八棍居民委员会所有的五岳花园小区车库,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张小俊等21人在异议审查期间仅提供了交纳地下车位款的收据,并不能证实其对本院执行的涉案车库具有所有权,或享有其他足以排除执行的权利。因此,异议人张小俊等21人的异议请求,缺乏证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张小俊、张秀华、张立华、张森岭、张秀珍、甄秀珍、张全城、李广滨、张国庆、李德丰、张新棚、李秋平、张永军、张东光、张艳青、王敏杰、张磊、张海春、张海泉、贾凤兰、张建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王军明

人民陪审员  徐淑红

人民陪审员  王庆奎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孙春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