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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726民初490号

白先凤与刘凡松、刘凡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湖南省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白先凤;刘凡松;刘凡辉;周常南;金辉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726民初490号

原告:白先凤,女,1975年11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佐堂,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凡松,男,195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告:刘凡辉(曾用名刘焕辉),男,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告:周常南,男,193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告:金辉兰,女,195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帅,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白先凤与被告刘凡松、刘凡辉、周常南、金辉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

原告白先凤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先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先凤撤诉。 案件受理费896元,减半收取计448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白先凤负担。

审判员  晏耀如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谭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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