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726民初490号
原告:白先凤,女,1975年11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佐堂,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凡松,男,195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告:刘凡辉(曾用名刘焕辉),男,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告:周常南,男,193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告:金辉兰,女,195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帅,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白先凤与被告刘凡松、刘凡辉、周常南、金辉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
原告白先凤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先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先凤撤诉。 案件受理费896元,减半收取计448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白先凤负担。
审判员 晏耀如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谭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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