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27民初647号
原告:孙某,女,1992年6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被告:苏某,男,1990年12月18日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原告孙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原告孙某于2019年4月4日向我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苏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
审判员 杨红巧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王玲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