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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27民初647号

孙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云南省嵩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苏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27民初647号

原告:孙某,女,1992年6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被告:苏某,男,1990年12月18日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原告孙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原告孙某于2019年4月4日向我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苏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

审判员  杨红巧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王玲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