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003民初980号
原告:初某,女,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宁,山东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某,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文登区。
原告初某与被告邢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初某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初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初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76元,减半收取计638元,由初某、邢某负担。
审判员 刘美玲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刘萍
书记员马小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