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02民初5427号
原告:临沂市兰山区龙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冠蒙六合御庭9号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054990003N。
法定代表人:魏聪,职务:总经理。
被告:王某,男,汉族,1977年12月17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临沂市兰山区龙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兰山区龙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临沂市兰山区龙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孟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李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