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03执3984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永兴精洲法兰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兴华东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春荣,温州市永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梁广财,男,197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永兴精洲法兰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03执60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65243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8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梁广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梁广财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永兴精洲法兰厂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委托调查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公积金中心、保险公司、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梁广财的财产情况如下:1、被执行人梁广财、案外人朱仙环名下的坐落于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号××座××房的不动产(产权证号:××、0200370274,土地证号:国用(2012)01139**,建筑面积:87.07平方米)。 本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1、被执行人梁广财、案外人朱仙环名下的坐落于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号××座××房的不动产(产权证号:××、0200370274,土地证号:国用(2012)01139**,建筑面积:87.07平方米)。已抵押不宜处置。 截止2019年4月4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65243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诉讼费3605元、执行费2378.65元。 因被执行人梁广财在规定期限内既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也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梁广财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对申请执行人发出书面情况说明,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晓中
审判员 孙 孟
审判员 娄伟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王章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