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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02执466号

钱敏、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宜城支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钱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802执466号

申请执行人:钱敏,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执行人: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宜城支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菱湖南路。

负责人:万家凤,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08民终44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宜城支公司银行存款219624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程方长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汪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