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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20行审76号

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执行张南海卫生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张南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渝0120行审7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东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7MB1664642E。 法定代表人柯真碧,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善清,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张南海,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璧卫医罚〔2018〕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未取得医师资格,从2018年3月至2018年5月17日,在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民生路51号,采用针灸、拔罐和使用自制药丸等方法,为病人开展诊疗活动,所得收入4000元。2018年7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璧卫医罚告〔2018〕2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原告未进行陈述申辩。2018年7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璧卫医罚〔2018〕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

被执行人:1.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2.没收95%酒精4瓶……3.罚款29000元。2019年1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璧卫医催〔2019〕1号《催告书》,告知被执行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自收到该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璧卫医罚〔2018〕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内容。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璧卫医罚〔2018〕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1、3项。

审 判 长  陈伟

人民陪审员  王萍

人民陪审员  陈语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胡宗维

书记员罗春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