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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323行审45号

灵璧县国土资源局与灵璧县韦集镇丁李村村民委员会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20-12-14
所属地区
安徽省灵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灵璧县国土资源局;灵璧县韦集镇丁李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皖1323行审45号

申请执行人:灵璧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经济开发区,信用代码113413230032105883。

法定代表人:朱旭昊,局长。

被执行人:灵璧县韦集镇丁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灵璧县韦集镇丁李村。

法定代表人:王传仕,村委会负责人。申请执行人灵璧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灵璧县韦集镇丁李村村民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灵国土资行处决字[2018]第5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灵璧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灵国土资行处决字[2018]第5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灵璧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灵国土资行处决字[2018]第5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树平

人民陪审员  李景兰

人民陪审员  程红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