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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02民初4338号

孙培华与张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培华;张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02民初4338号

原告:孙培华,男,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山东众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李某,女,成年,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孙培华与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孙培华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培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雪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陈为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