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02民初4338号
原告:孙培华,男,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山东众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李某,女,成年,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孙培华与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孙培华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培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雪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陈为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