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829执恢121号
申请执行人:焦绪德
被执行人:赵相菊、张冠哲、张雯晴 申请执行人焦绪德与被执行人赵相菊、张冠哲、张雯晴不得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3月28日恢复执行,原执行案号(2015)嘉执字第31号。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焦绪德的申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史长立其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魏中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