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116民初1571号原告韩全东,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吉琦,湖北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鲁千利,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原告韩全东诉被告鲁千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韩全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4600元及逾期利息120元(以4600为基数,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9年3月9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基于庭审查明,2016年5月至10月,原告韩全东受被告鲁千利雇请,在武汉市从事水电工作。完工后,被告尚欠原告劳务报酬4600元。被告拖欠劳务报酬给原告造成了相应损失,对原告主张被告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3月9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鲁千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韩全东支付劳动报酬46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9年3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鲁千利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晓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宋颖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