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226执406号
申请执行人:汪金亮,男,1982年1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陈叶玲,女,1993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申请执行人汪金亮与被执行人陈叶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1226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发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陈叶玲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汪金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一期债务,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45190元,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19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19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发布。 三、2019年1月2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劵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19年2月2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失信彩铃。 五、2019年3月5日,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已作出对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拘留的决定,并向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查控被执行人函》,一经发现陈叶玲,随时予以拘留。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皖1226执40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陈叶玲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汪金亮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刚
审判员 刘 洋
审判员 姚孝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法 官 助 理 陈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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