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121执恢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唐文卿,男,196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
被执行人:魏耀明,女,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申请执行人唐文卿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61日作出的(2017)赣0121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魏耀明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魏耀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魏耀明发出了责令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其财产进行了调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没有存款,通过传统查询在房产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没有相关财产登记记录。2019年1月29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魏耀明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魏耀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唐文卿申请执行505388.5元,截至2019年3月6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505388.5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魏耀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3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唐文卿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魏耀明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申请执行人唐文卿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唐文卿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晓斌
人民陪审员 许思阳
人民陪审员 黄 玥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龙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