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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702执2825号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明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21-01-21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明辉;谷运霞;刘勇;张海江;王玉亭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702执2825号

申请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机构代码:913717001689045E。

法定代表人:时伟,董事长。

被执行人:朱明辉,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谷运霞,女,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刘勇,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张海江,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王玉亭,男,198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明辉、谷运霞、刘勇、张海江、王玉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02民初37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明辉、谷运霞、刘勇、张海江、王玉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朱明辉、谷运霞、刘勇、张海江、王玉亭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逾期履行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传票,通知被执行人朱明辉、谷运霞、刘勇、张海江、王玉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朱明辉、谷运霞、刘勇、张海江、王玉亭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25日、2019年1月14日对被执行人朱明辉、谷运霞、刘勇、张海江、王玉亭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仅有被执行人刘勇名下有部分存款,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依法作出(2018)鲁1702执2825号之二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勇在中国工商银行1609××××8713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391574.12元,实际冻结21047.52元。本院于2019年4月4日依法作出(2018)鲁1702执2825号之四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刘勇上述账户实际被冻结的存款人民币21047.52元扣划至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在缴纳完毕本案执行费2749元后已将剩余尾款18298.52元交付本案申请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其他账户内仅有少量存款,经申请人书面同意,暂不处置。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朱明辉、谷运霞、刘勇、张海江、王玉亭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张海江名下有波罗牌机动车一辆(车牌号为:鲁RM××××),被执行人朱明辉名下有奥路卡牌机动车一辆(车牌号为:鲁R3××××),被执行人刘勇名下有东风日产牌机动车一辆(车牌号为:鲁RN××××)本院于2019年4月3日依法作出(2018)鲁1702执2825号之五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上述车辆,因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本案暂无法处置。 本院于2019年3月1日通过菏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朱明辉、谷运霞、刘勇、张海江、王玉亭名下不动产产权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3月1日通过菏泽市住建局查询了被执行人朱明辉、谷运霞、刘勇、张海江、王玉亭名下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作出(2018)鲁1702执2825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朱明辉、谷运霞、刘勇、张海江、王玉亭限制消费。本院于2018年2月21日作出(2018)鲁1702执2825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朱明辉、谷运霞、刘勇、张海江、王玉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的下落,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本院于2019年4月4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已依法查询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18298.52元,尚有债权171597元及利息未实现。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02民初37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171597元及利息,应由被执行人朱明辉、谷运霞、刘勇、张海江、王玉亭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正运

审判员  范河君

审判员  魏保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张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