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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21民初1618号之一

闫兴俊与闫兴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20-12-21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闫兴俊;闫兴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21民初1618号之一

原告:闫兴俊,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告:闫兴高,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原告闫兴俊与被告闫兴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闫兴俊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闫兴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兴俊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闫兴俊负担。

审判员  朱晓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张玲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