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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271民初1935号

王仙梅与嘉峪关老百姓大药房六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21-05-06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仙梅;嘉峪关老百姓大药房六分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271民初1935号

原告:王仙梅,女,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被告:嘉峪关老百姓大药房六分店,住所地嘉峪关市文轩路438-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3525271729。

法定代表人:邹小荣,经理。 原告王仙梅与被告嘉峪关老百姓大药房六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仙梅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王仙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243元,减半收取121.5元,由王仙梅负担。

审判员  刘卫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郑桂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