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271民初1935号
原告:王仙梅,女,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被告:嘉峪关老百姓大药房六分店,住所地嘉峪关市文轩路438-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3525271729。
法定代表人:邹小荣,经理。 原告王仙梅与被告嘉峪关老百姓大药房六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仙梅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王仙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243元,减半收取121.5元,由王仙梅负担。
审判员 刘卫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郑桂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