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内0526刑初81号公诉机关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某,男,汉族,1972年10月8日出生。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公诉刑诉[2019]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份,被告人郝某经扎鲁特旗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扎鲁特旗国土资源局审批建设梅林园一期建设项目用地面积4.38006公顷。2017年11月13日,经扎鲁特旗森林公安局调查,被告人郝某超出审批建设用地范围占用林地22.5亩,同时,为了建设施工安全、方便让施工人员活动,临时占用林地23.6亩。认为被告人到案后坦白,系初犯、偶犯,并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郝某判处拘役二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郝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郝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陈光飞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王斯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条: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点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两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