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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27执异7号

左志军、李林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左志军;李林海;刘学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27执异7号案外人:王亮,男,汉族,1989年6月13日生,住内黄县。

申请人:左志军,男,汉族,1980年3月22日生,住内黄县。

申请人:李林海,男,汉族,1971年9月19日生,住内黄县。

被

申请人:刘学成,男,汉族,1966年10月23日生,住内黄县。本院受理申请人左志军、李林海与被申请人刘学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2019)豫0527财保14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刘学成名下车牌号为豫E×××**的机动车辆。案外人王亮对查封行为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解除对豫E×××**号奥迪车辆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王亮向本院撤回了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王亮撤回异议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王亮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刘伟平

审判员  郭利英

审判员  朱军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左孟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