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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02执保266号

王松、王德国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20-12-17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当事人
王松;王德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602执保266号

申请人:王松,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

申请人:王德国,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松诉被告王德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松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德国名下的银行存款22500元。担保人王红玲自愿提供其名下位于亳州市××城区××小区××楼××房产(产权证号:房地权证亳字第××号)为上述财产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王德国名下的银行存款22500元予以冻结。 二、对担保人王红玲名下位于亳州市××城区××小区××楼××房产(产权证号:房地权证亳字第××号)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245元,由申请人王松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冻结银行存款的有效期为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 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高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