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213民初164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住所地无锡市解放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835947198T。
负责人:沈勇军,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琳,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明珠,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梁永慧,女,199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被告:无锡都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五星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78987662A。
法定代表人:陈国邦,该公司董事长。(未到)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一清,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与被告梁永慧、无锡都会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业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琳、缪明珠,被告无锡都会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一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永慧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农业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梁永慧立即支付农业银行贷款借款本金1124742.71元、期内欠息(截至2019年3月18日为24706.83元)、逾期罚息(计算至2019年3月18日为147.51元,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124742.7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下浮10%再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计算至2019年3月18日为357.75元;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4706.8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下浮10%再上浮50%计算);2.判令梁永慧支付农业银行律师费70953元;3.判令对上述债务,无锡都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梁永慧、无锡都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主债务情况:借款人梁永慧;贷款金额1162000元;贷款期限360个月,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2046年10月17日止;贷款用途购房;期内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罚息与复利按照期内利率上浮50%计算;由梁永慧承担本案律师费用等内容。2.人的担保:无锡都会置业有限公司为梁永慧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梁永慧未作答辩。无锡都会置业有限公司辩称:梁永慧未及时办理他项权证的过错,完全在于梁永慧自身,且其多次要求梁永慧履行办证义务并按约还款,故请求法院优先处置案涉房屋,而不应当由其先予承担连带责任。如法院要求无锡都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则其有权向梁永慧追偿。
本院认为,农业银行对其主张的贷款事实,已经提供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申请表、个人借款凭证及进账单、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及邮寄凭证、应还未还本息表、一手房贷款业务银企合作协议、委托代理合同等证据证明,梁永慧未到庭提出抗辩,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无锡都会置业有限公司亦未提出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农业银行与梁永慧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现无锡都会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因梁永慧未及时办理他项权属证明,过错方系梁永慧,故农业银行因先处置梁永慧之房产而非主张其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一手房贷款业务银企合作协议系农业银行与无锡都会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现梁永慧未办理房屋他项权属证明,无锡都会置业有限公司应当依照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其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梁永慧追偿。约定了抵押担保,又约定了保证担保,该两种担保方式相互独立,担保人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影响的是抵押权的实现,不影响担保人基于保证条款的约定而应承担的保证责任,故无锡都会置业有限公司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农业银行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梁永慧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贷款本金1124742.71元、期内欠息(截至2019年3月18日为24706.83元)、逾期罚息(计算至2019年3月18日为147.51元,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124742.7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下浮10%再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计算至2019年3月18日为357.75元;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4706.8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下浮10%再上浮50%计算);二、梁永慧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律师费70953元;
三、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无锡都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无锡都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梁永慧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11元,减半收取计7855.50元、保全费5000元,二项合计12855.50元,由梁永慧、无锡都会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已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预交,梁永慧、无锡都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丁炜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杨静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