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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382民初262号

密山市巨友商砼有限公司与密山市盛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密山市巨友商砼有限公司;密山市盛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382民初262号

原告:密山市巨友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密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桂华,经理。

被告:密山市盛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密山市。

法定代表人:孙忠翔,经理。

原告密山市巨友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密山市盛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密山市巨友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密山市盛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立即给付所欠商砼款313920元;2.要求密山市盛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拖欠商砼期间的违约金为待结商砼款的千分之一,以日计,另行结算直至砼款全部付清时止;3要求密山市盛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12日,密山市巨友商砼有限公司与密山市盛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理代表人张某签订了《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密山市巨友商砼有限公司为密山市盛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供应混凝土,截止到2018年11月6日,密山市盛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尚欠密山市巨友商砼有限公司商砼款313920元。密山市巨友商砼有限公司多次索要,密山市盛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约定给付商砼款。根据合同规定,应按照拖欠砼款的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现密山市巨友商砼有限公司与密山市盛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协商不成,故密山市巨友商砼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密山市巨友商砼有限公司提供被告密山市盛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住所不能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且密山市巨友商砼有限公司不同意缴纳公告费用以公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密山市巨友商砼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宿伟光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郑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