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鲁0212执恢394号

申请人王晓晨与被执行人青岛德尚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21-03-22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晓晨;青岛德尚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212执恢394号申请执行人王晓晨,女。被执行人青岛德尚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厚敏,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晓晨与被执行人青岛德尚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晓晨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鲁0212执89号,该案于2017年4月2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10月9日,该案恢复执行。该案恢复执行后,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通过查控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18年10月17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因本案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鲁0212执恢3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志坚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刘建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