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赣0103财保542号

肖琨、南昌圣保禄制衣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肖琨;南昌圣保禄制衣有限公司;杨筱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03财保542号

申请人:肖琨,女,1978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

申请人:南昌圣保禄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园昌东大道瑞达**纺织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30921770XE。

法定代表人:杨筱萍。

被

申请人:杨筱萍,女,1962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申请人肖琨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圣保禄制衣有限公司、杨筱萍的银行存款3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肖琨以名下所有的位于西湖区的房产提供担保。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肖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立即查封申请人肖琨名下所有的位于西湖区的房产; 二、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圣保禄制衣有限公司、杨筱萍所有的银行存款3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刘春荣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雷志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