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03执476号
申请执行人:许某,女,201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弋江区。
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8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弋江区。
被执行人:许崇清,男,汉族,1954年11月14日出生,住芜湖市芜湖县。
被执行人:许小华,女,汉族,1959年10月10日出生,住芜湖市芜湖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0203民初4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许崇清、许小华在芜湖新兴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款项134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世鸿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