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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22执1466号

黄忠芳、黄二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21-04-02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忠芳;黄二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2执1466号

申请执行人:黄忠芳,女,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黄二妹,女,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9)皖0122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忠芳与被执行人黄二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二妹名下的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 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石磊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柯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