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981执异21号 案外人:刘盛德,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安市人,住福安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住所地福安市阳头街道广场北路**水岸明珠108-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6765197184。
负责人:潘声华,行长。
被执行人:温逢松,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安市人,福安市号。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与温逢松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中,案外人刘盛德于2019年4月4日对本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温逢松在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溪柄信用社账号62×××988账户的现金人民币177724.30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刘盛德称,案外人刘盛德是个工程建设承包人(俗称包工头),平时从事工程建设承包施工工作,案外人刘盛德与被执行人温逢松是亲密朋友关系。2018年10月18日,案外人刘盛德在不知被执行人温逢松存在邮蓄银行联保贷款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向被执行人温逢松暂借其信用社银行卡(账号62×××988)做为工程收付之用,其时该卡账户余额0.44元。2019年3月17日,案外人刘盛德用该卡去溪柄信用社取款时,才知道该账户已被法院冻结。被执行人温逢松该银行卡内存款177724.30元(2019年3月12日被冻结时该卡存款177618.38元,其中0.44元为被执行人温逢松所有。2019年3月21日存款利息收入108.36元、账户余额变动提醒信息功能费支出2.00元)是属于案外人刘盛德所有,因此,贵院对该款项进行冻结的行为是错误的,损坏了案外人刘盛德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停止(2019)闽0981执420号、(2019)闽0981执421号执行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温逢松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溪柄信用社,账号62×××988)内存款177724.30元的执行。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分别以(2019)闽0981执420号、(2019)闽0981执421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温逢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温逢松所有的银行存款177618.38元。案外人刘盛德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金钱系特殊种类物,取得占有即取得了所有权。银行存款的所有权应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本案诉争的标的为现金存款,该款存于被执行人温逢松的银行账户,故依法为被执行人温逢松所有。因此,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温逢松的银行存款是正确的,案外人刘盛德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其异议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刘盛德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王梓安
审判员 王建军
审判员 王庆源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黄才嘉
书记员 张燕彬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 (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 (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 (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 (四)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 (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 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认定的执行标的权利人与依照前款规定得出的判断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