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112执336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中新浐灞欧亚酒店发展有限公司西安锦江国际酒店。被执行人安腾,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中新浐灞欧亚酒店发展有限公司西安锦江国际酒店与被执行人安腾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18)陕0112民初85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安腾名下陕A6B3**郎风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贺 诚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范翠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