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1085号
原告:福建苹果树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62273776A,住所地晋江市西滨镇拥军路**。
法定代表人:林友力,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坚、柯婉君,、实习律师。
被告:晋江市西滨顺辉五金工艺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671933653C,,住所地晋江市西滨镇农场
法定代表人:庄保群。
被告:庄保群,男,汉族,1972年4月5日出生,住晋江市。 二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怀、叶瑞锴,、实习律师。
被告:庄奕平,男,汉族,1972年11月13日出生,住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镇东、张冬冬,福建瑞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苹果树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西滨顺辉五金工艺品厂、庄保群、庄奕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苹果树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18元,减半收取计1709元,由原告福建苹果树金属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庆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朱泽晶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