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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621执227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甸县支行、李树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云南省鲁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甸县支行;李树文;李树金;肖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621执2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甸县支行。住所地:云南省鲁甸县新区世纪大道。法定代表人康绍洪,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凡、罗朝芹,系云南言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李树文,男,汉族,1979年8月21日生,云南省鲁甸县人。被执行人李树金,男,汉族,1985年5月5日生,云南省鲁甸县人。被执行人肖娟,女,汉族,1985年11月1日生,云南省鲁甸县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甸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树文、李树金、肖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的(2018)云0621民初1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树文、李树金、肖娟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甸县支行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树文、李树金、肖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甸县支行欠款本息合计:25738.9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86.00元及案件受理费221.00元。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李树文、李树金、肖娟于法律文书生效后主动支付完所欠款项,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由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云0621执22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甘永兴

审判员  罗友能

审判员  祖克磊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马怡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