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983执2766号
被执行人:北京思创蓝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工业园区西区287号。
法定代表人:杨靖涛,总经理。 关于被执行人北京思创蓝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冀0983民初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执行。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2019年2月27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思创蓝石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金融理财登记信息、无股息红利。 三、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委托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北京思创蓝石建设有限公司无住房公积金。 四、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委托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收益类保险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北京思创蓝石建设有限公司未有收益类保险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委托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不动产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北京思创蓝石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信息登记。 六、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并送达被执行人。 七、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与被执行人进行电话约谈发现被执行人无经济来源。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立案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金月
代理
审判员 田金升
代理
审判员 杨文祥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