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22执22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万邦物流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
负责人:黄小栋,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河南万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刘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刘科,男,1990年6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被执行人:于洁,女,1987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执行人:刘伟,男,1982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王利萍,女,1983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本院在执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万邦物流支行申请执行河南万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科、于洁、刘伟、王利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122执24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印召
人民陪审员 蔡 彬
人民陪审员 刘松喜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朱新立
书记员孙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