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114民初10713号
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保玛涂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广佛新干线旁钟边工业区1号广网大楼三层15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UY3N5Q。
法定代表人:陈瑞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彬,男,196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昭宇,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百盛五金电器厂,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石湖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1986092C。投资人:汤炳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肖霞,广东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娣,广东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保玛涂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玛涂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百盛五金电器厂(以下简称百盛五金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保玛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瑞娥及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彬、孙昭宇,被告(反诉原告)百盛五金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邝肖霞、刘红娣到庭参加了诉讼。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反诉被告)保玛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瑞娥及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彬、孙昭宇,被告(反诉原告)百盛五金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邝肖霞、刘红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保玛涂公司诉称,保玛涂公司于2018年4月18号与百盛五金厂签订《涂装设备买卖合同》。2018年4月27日百盛五金厂向保玛涂公司支付255000元定金。保玛涂公司立即协调人员并制度原料定金着手准备工作。5月11日前期备料工作准备完毕,工人正式进场施工,原料、耗材、相关机械设备进场并实施装配。期间保玛涂公司依据《涂装设备买卖合同》第三款第二条约定,要求百盛五金厂尽快支付第二笔170000元工程进度款,百盛五金厂拒绝。工程进展到2018年5月28日,前期备料,耗材耗尽,驻场工人因无料导致停工,期间保玛涂公司多次与百盛五金厂交涉,要求尽快支付第二笔工程进度款,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百盛五金厂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双方第一次陷入僵局。2018年6月16日百盛五金厂以保玛涂公司名义购进一批不锈钢原料,要求保玛涂公司组织驻场工人复工进行装配,并要求保玛涂公司签下代付材料款收据,并要求以该批材料款冲抵第二笔工程进度款中的116906元,保玛涂公司为保证工程进度无奈签下收据,立即安排外协工作加工单位进行二次加工该批不锈钢板材。6月21号不锈钢原料加工成品运抵现场,6月22日保玛涂公司要求驻场工人立即复工,由于百盛五金厂一直不愿支付第二笔工程进度款,驻场工人工资无法即使结算,驻场工人工作积极性降低。7月1日至7月17日仅有两名工人上工,直至7月16日百盛五金厂才向保玛涂公司支付第二笔工程款中的53094元,保玛涂公司即随即安抚驻场工人,并结算驻场工人部分工资,要求工组负责人动员其余工人复工,7月18号所有驻场工人复工,期间保玛涂公司要求百盛五金厂支付第三笔工程进度款17万元,百盛五金厂予以拒绝。8月24日百盛五金厂购进的不锈钢原料与耗材安装使用完毕,驻场工人再次陷入停工状态,双方第二次陷入僵局,驻场工人消极情绪弥漫,要求结算工资并撤场,期间保玛涂公司一直向百盛五金厂索要《涂装设备买卖合同》约定的粉房发货前的第三笔进度款,以支付工人工资及采购材料以完成后续工程,百盛五金厂置若罔闻。9月13日驻场工人消极情绪达到顶点,遂提向劳动稽查大队投诉,2018年9月14日经过花都区炭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保玛涂公司与驻场工人就2018年5月11日至2018年9月13号进驻百盛五金厂期间驻场工资进行确认,共计96620元,要求保玛涂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支付,此时劳资双方信任度完全破裂,9月14日所有驻场工人自行撤场。保玛涂公司认为由于百盛五金厂违约,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合同解除必要条件,保玛涂公司请求确认《涂装设备买卖合同》终止并解除。由于百盛五金厂违约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不确定资金到位,导致驻场工人停工,延误工时至保玛涂公司多支付驻场工人停工期间的工人工资,属于保玛涂公司直接损失,百盛五金厂应当予以赔偿。百盛五金厂应当以《涂装设备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喷粉生产线设备价格清单中的项目价格,向保玛涂公司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工作报酬。保玛涂公司实施承揽工作中,共计支出及将要支出518040.11元,百盛五金厂仅向保玛涂公司支付308094元,缺额部分209946.11元为保玛涂公司直接损失,百盛五金厂应当予以支付及赔偿。为此,原告(反诉被告)保玛涂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百盛五金厂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支付项目进度款,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请求依法确认自起诉之日《涂装设备买卖合同》终止并解除;2、百盛五金厂向保玛涂公司支付保玛涂公司履行合同期间的直接损失209946.11元;3、百盛五金厂向保玛涂公司支付因解除合同与维权所支付的律师费15000元。4、诉讼费由百盛五金厂承担。
被告(反诉原告)百盛五金厂辩称,1、百盛五金厂已经超出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百盛五金厂没有任何违约的行为,是保玛涂公司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双方于2018年4月18日签订《涂装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保玛涂公司包工包料完成工程,百盛五金厂按进度付款。百盛五金厂已于2018年4月26日支付定金255000元,但保玛涂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备齐材料即派员工进场安装,在员工进场安装后仍未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备料,后更告知百盛五金厂其资金不到位没钱支付设备款,并以此为由要求百盛五金厂支付第二期进度款。百盛五金厂已经支付的定金足够支付订购前期材料,百盛五金厂多次与保玛涂公司沟通,保玛涂公司也无法说清定金的去向,百盛五金厂对保玛涂公司的履约能力甚是担忧,但百盛五金厂为了保证生产线能够如期投产,无奈之下在走访确认了供应商后于2018年6月22日将第二期的部分款项直接支付给供应商,并于2018年7月13日百盛五金厂支付剩余第二期的进度款。即便百盛五金厂已经付完第二期的进度款,保玛涂公司仍然没有按约备齐第一期的材料,且在没有订购粉房(第三期进度款付款条件)的前提下,即要求百盛五金厂支付第三期进度款,保玛涂公司的履约能力明显不足。更过分的是,保玛涂公司不仅没有按照进度施工,还将百盛五金厂前期支付的定金挪作他用,甚至拖欠员工从进场到离场的工资,导致员工集体讨薪。保玛涂公司的种种行为已经严重违约,其违约的行为已经表明其没有任何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并直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百盛五金厂同意解除《涂装设备买卖合同》,但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保玛涂公司自行承担,百盛五金厂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2、保玛涂公司主张的直接损失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保玛涂公司提交的单据都是保玛涂公司提供的,但百盛五金厂不清楚单价、数量,也不清楚保玛涂公司是否只跟百盛五金厂签订合同,因涉案工程是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且百盛五金厂也不清楚保玛涂公司是否只承包百盛五金厂一个工程,百盛五金厂对保玛涂公司所用材料的采购及实际使用情况均不清楚,保玛涂公司提交的材料和支出单据不能反映全部用于涉案安装工程,故百盛五金厂对保玛涂公司主张的工程投入不予确认。其次,百盛五金厂已经对工程的现状进行公证保存。截止至目前,根据同行业人员的估算,保玛涂公司已经完成的工程量价值(包含材料费和人工费)不超过38万(包含百盛五金厂已经代为垫付的第二期采购的材料价值),但百盛五金厂已经支付425000元的进度款,明显超出工程量的价值,保玛涂公司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最后,从工程价格占比来看,保玛涂公司还没完成工程的30%,保玛涂公司主张的支出与总价严重不符。工程总价才85万,但保玛涂公司实际才完成了整个生产线30%不到的工程量,若投入已经达到50多万(未包含百盛五金厂已经代为垫付的第二期采购的材料价值),则后期重点设备的投入(粉房的投入)就完全超出工程总价50%以上,这样明显也是不合理的。再者,涉案工程准备启动时,包括保玛涂公司在内的多家公司与百盛五金厂接洽,均提出方案并报价,各公司报价相差不大,但保玛涂公司的报价稍低,且保玛涂公司一直坚称其是在相关大型公司从事工程师工作,非常熟悉涉案工程安装的材料和技术,百盛五金厂才与保玛涂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并支付定金。保玛涂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制作百盛五金厂的生产线,其应该在承包价范围内自负盈亏,其自身经营的风险应由其自主承担。因此,保玛涂公司主张的直接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在百盛五金厂没有违约的前提下要求百盛五金厂支付也没有法律依据。3、因百盛五金厂没有违约,也没有过错,保玛涂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没有依据。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保玛涂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护百盛五金厂的合法权益。
被告(反诉原告)百盛五金厂诉称,百盛五金厂与保玛涂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签订《涂装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第四条交货方式第1款交货日期约定:设备备料时间为15个工作日,现场安装时间为50个工作日(总计65天);第4款设备安装前,卖方出具详细的安装工期表。合同签订后,百盛五金厂依照合同第三条约定,于2018年4月26日向保玛涂公司支付定金255000元。根据该条款,保玛涂公司应当在进场安装前自动喷漆前处理系统、粉末桥、固化炉、水分烘干炉、预制件材料备好并开始备粉房材料。同时根据该条第2款约定,在上述设备进场后百盛五金厂支付第二期进度款,但百盛五金厂发现保玛涂公司派员进场安装,要求支付第二期进度款时未依照约定备好设备。对此,百盛五金厂要求保玛涂公司出具购买相关设备材料的订单,但保玛涂公司无法提供任何购齐材料的凭证。为了保障生产线能够如期投产,在百盛五金厂反复与保玛涂公司沟通后,百盛五金厂告知百盛五金厂其资金不到位,无法预订后序设备,且已订设备也因无法支付剩余货款不能提货。百盛五金厂无奈,要求保玛涂公司带百盛五金厂走访相关供应商,最终于2018年6月22日以直接支付购买生产系统设备、材料方式支付第二期部分进度款116906元,并在2018年7月13日支付剩余第二期进度款。至此,保玛涂公司违反双方签订合同第三条第1款、第四条第1款的约定,未依约备货。百盛五金厂支付上述款项后,多次催促保玛涂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备齐货物,保玛涂公司总是以没有资金为由消极应对,企图以这种方式迫使百盛五金厂提前支付后期进度款,以保障生产线能够在预定期限内构建完毕。最终百盛五金厂还发现保玛涂公司资金短缺到连百盛五金厂依照进度支付的人工费也被保玛涂公司挪用。百盛五金厂为了早日实现双方合同目的,要求保玛涂公司提供备货单据,没有资金提货的,由百盛五金厂直接向供应商付款,无奈保玛涂公司无法提供任何采购备货单据。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保玛涂公司应在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备货,在百盛五金厂支付定金后备齐自动喷淋前处理系统、粉末桥、固化炉、水分烘干炉、预制件材料等设备材料进场的,但至今上述材料保玛涂公司付未完全交付。同时,保玛涂公司私自挪用进度款导致己方资金链断裂,最终导致工期一再延误。保玛涂公司的违约行为直接表明其已经没有任何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同时其起诉行为也直接表明其不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百盛五金厂同意与保玛涂公司解除双方签订的《涂装设备买卖合同》,但保玛涂公司施工半途违约并要求解除合同,给百盛五金厂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应当赔偿百盛五金厂的损失。为此,被告(反诉原告)百盛五金厂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令:保玛涂公司向百盛五金厂赔偿330000元。
原告(反诉被告)保玛涂公司辩称,百盛五金厂的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反映损失330000元如何计算。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18日,保玛涂公司作为卖方与百盛五金厂作为买方签订了《涂装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项目为包工包料工程,卖方就买方整套粉末喷涂涂装线设备提供制作安装调试:自动喷淋前处理系统,粉末桥式固化炉、水分烘干炉、悬挂输送系统;大旋风双级回收静电粉末喷粉房及隔理房、喷粉升降机、静电喷粉枪。电气控制系统、液化气气化炉。买家需要负责的有:土建、供水、供电、供气、废水废气环保设备及排水等配套工程。第二条约定:合同总金额996380元,最终优惠价850000元。第三条约定:1、合同签署后10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之30%作为合同定金,即人民币255000元。2、卖方收到定金后开始备自动喷淋前处理系统,粉末桥式固化炉、水分烘干炉、预制件材料,并开始备粉房材料。3、待原材料进场后买方付合同款20%作为进度款,即人民币170000元。4、粉房发货前买方付合同总价20%,即人民币170000元。5、余款合同总金额10%作为质保金,买方应在设备连续12个月正常使用无故障后付清,即人民币85000元。款项汇入指定的陈瑞娥的账户。第四条约定:交货日期:设备备料时间为15个工作日,现场安装时间为50个工作日(总计65天)。第六条第4款约定:合同签订后,货品未交付买方之前,任何一方在没有达到解除合同条件时而要求解除合同必须赔偿对方损失,赔偿金即是合同规定的定金;如货品已交付买方,任何一方在没有达到解除合同条件时而要求解除合同必须赔偿对方损失,赔偿金即是到期合同价款金额。原则上买卖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如因买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货款,卖方将有权不提供相关服务,由此造成设备未能及时维护或停用的责任由买方承担,与卖方无关,卖方不能按时交付买方,罚款600元/天。第六条第6款约定:由于诉讼的发生,一方所需的一切费用由另一方来承担赔偿责任。但若损害的发生并不完全归为另一方责任的情况下,应根据其过错减免其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九条约定:本合同2份附件,(附件1《技术方案书》,附件2《设备平面布局图》)每份附件均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18年4月27日,百盛五金厂向保玛涂公司支付了《涂装设备买卖合同》约定的订金255000元。2018年5月11日,保玛涂公司的工人进场施工。2018年6月15日,百盛五金厂向材料供应商垫付了部分材料款116906元。2018年7月14日,百盛五金厂向保玛涂公司公司支付了进度款53094元。诉讼中,保玛涂公司主张合同约定“收到定金开始备料”,并没有说备齐材料,“待原材料进场”,原材料是没有经过任何加工的钢材、板材、焊条等材料。保玛涂公司收到定金后,买了原材料开始备料,着手工人进场安排。5月11日基本具备施工条件,人员也到位了。5月13日工人进场施工,保玛涂公司要求百盛五金厂准备第二期进度款,但其没有回应。工人施工至5月27日,第一期备料已经用完,于是停工待料。保玛涂公司催促百盛五金厂支付第二期进度款,百盛五金厂要求查看备料清单、票据,保玛涂公司把订货清单发给百盛五金厂,百盛五金厂6月16日把钱汇入供应商账户后,保玛涂公司到供应商提货并拿到加工商加工。6月21日,第一批材料加工完毕,6月27日恢复施工,至7月2日材料就用得差不多了。7月16日,百盛五金厂向保玛涂公司支付进度款53094元,该款保玛涂公司发放工资10000多元,余款支付风机、导轨等款项,工程继续施工至8月24日因没有材料南昌停工。保玛涂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涂装设备买卖合同》、工程费用明细及支出证明材料、银行转账记录、116906元购销合同及收据、驻场工人施工进度表及工资结算明细等。对于保玛涂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百盛五金厂认为,合同约定保玛涂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揽涉案粉末喷涂系统,该系统包括了自动喷涂系统(含前处理表面联合清洗系统,脱水烘道,脱水烘道加热装置,固化烘道,固化烘道加热装置,悬挂输送系统,电器控制柜,运输费)、手动喷涂房系统(含手工喷粉流水输送)、自动喷涂回收系统(含喷粉流水输送)、静电粉末喷枪、液化气站五大块内容。合同总价850000元,合同签订后,百盛五金厂已支付合同总价30%的定金255000元,保玛涂公司收到定金后应当制作自动喷淋前处理系统等合同第三条第1款约定的材料、设备,并开始备粉房材料,待上述系统原材料进场后,百盛五金厂才需支付第二期进度款。合同约定备料时间为15个工作日,安装时间为50个工作日,按照约定,即便保玛涂公司不能在收到定金后备齐整个工程的原材料,也至少应当备齐合同第三条第1款约定的原材料以及开始准备粉房材料,但从保玛涂公司提供的工程费用明细可看出,工人在2018年5月11日进场,施工前保玛涂公司只准备了8069元板材、157元钉子、18.7元磨片、733.8元切片及615元焊条,这就是保玛涂公司主张的依合同约定备料,所以在工人进场不久,材料很快用完,出现停工状态。经百盛五金厂多次询问,保玛涂公司才透露因资金不足无法继续备料,百盛五金厂为了工程尽快完工,于是与保玛涂公司协商,只要保玛涂公司提供工程相应备料订单,百盛五金厂同意以垫付材料款支付第二期进度款。6月中旬,保玛涂公司向百盛五金厂出具一份《钢材购销合同》,并在百盛五金厂强烈要求下带至指定供应商核实订货情况后,百盛五金厂立即在6月13日向供应商支付116906元材料款。恢复施工不久,百盛五金厂得知保玛涂公司出现拖欠工资问题,百盛五金厂随即支付了剩余的第二期进度款53094元。但保玛涂公司拖欠工资并未想办法解决,而是直接要求百盛五金厂支付第三期进度款以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百盛五金厂答应保玛涂公司只要把工程材料购置回来,或提供单据证明已采购粉房核心材料“大旋风”即可支付第三期进度款,但保玛涂公司无法提供。后因拖欠工资问题,工人闹到司法所,调解后,工人在9月13日撤场。另外,经核算,从2018年5月5日(第一笔工程材料购置费用支付时间)至2018年9月13日(工人撤场)期间,保玛涂公司所备的原材料不超过100000元,而整个工程的原材料只有180000元左右,百盛五金厂支付的255000元定金,加上百盛五金厂垫付的116906元,足够支付原材料费用。按照合同约定,保玛涂公司应在6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个工程施工及设备调试,由于保玛涂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备料导致工期延误而违约。从喷涂线安装工程款结算协议可看出,喷淋系统截至目前仍未完工,其他的固化炉、运输道系统都没有完工。诉讼中,百盛五金厂主张因保玛涂公司违约导致百盛五金厂严重经济损失,一方面因生产线无法投入使用,占用厂房导致的损失210000元/年,另一方面如把后续生产线完成需600000多元,如保玛涂公司依约履行合同完成工程,百盛五金厂就无需多投入约300000元。百盛五金厂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涂装设备买卖合同》、收据、《厂房租用合同》及喷涂设备报价单、百盛喷涂加工应收货款汇总及送货单、《公证书》等。保玛涂公司认为,《厂房租用合同》已于2017年终止,不能证明后续租金情况,且能不能租出去也是个问题。百盛喷涂加工应收货款汇总及送货单只能反映百盛五金厂生产情况与有可能获得的产值,与百盛五金厂所述的损失没有因果关系。《公证书》是百盛五金厂单方行为,只证明生产线现状,不属于损失。
本院认为,保玛涂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经审查,双方签订的《涂装设备买卖合同》名为买卖,实为承揽,保玛涂公司按照百盛五金厂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由百盛五金厂给付报酬,为此,本院调整本案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
一、双方在《涂装设备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无违约?二、违约是否造成损失?如有损失,违约责任的分配?一、关于违约。双方签订了《涂装设备买卖合同》,约定由保玛涂公司包工包料、提供设计制作安装调试承揽涉案粉末喷涂涂装线设备,设备报价996380元,双方实际履行的价款是最终优惠价850000元。合同签订后,百盛五金厂依约在约定时间内支付了合同总价30%的定金255000元。按照合同第三条第1款付款方式的约定,保玛涂公司收取定金后应开始准备自动喷淋前处理系统、粉末桥式固化炉、水分烘干炉、预制件材料并开始准备粉房材料。同时根据合同第四条第1款交货日期的约定,设备备料时间为15个工作日,也即自2018年4月27日百盛五金厂支付定金起,第15个工作日为2018年5月18日。根据保玛涂公司提供的工程费用明细表及工程费用决算汇总表显示,从2018年5月5日支付第一笔购买板材的费用起至2018年5月18日期间,保玛涂公司为进场施工所准备的板材、钉、磨片、焊条、切片、卷圆、角铁、方管、槽钢、油漆、棉板、保温棉等共120000余元。从2018年5月19日起至2018年9月13日工人撤场期间,保玛涂公司为工程施工所购置的油漆、天那水、钻头、冷板、钉、钻头、切片、星板、镀锌板、钢材、网板、焊丝、导轨等约230000余元。从上述费用明细统计可以看出,在合同约定的备料时间内,保玛涂公司在其所承揽的工程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其所备材料的费用支出仅占总已支出备料费用的三分之一左右。对于第二期进度款的支付时间,合同第三条第2款约定,待原材料进场后买方付卖方合同款20%作为进度款。保玛涂公司主张该“原材料进场”指自动喷淋系统骨架的钢材、固化炉支架、钢材、型材、炉板等送到施工现场,大致备齐达到施工标准时工人进场搭建主体工程,百盛五金厂主张“原材料进场”为第三条第1款约定的相应系统原材料进场以及主要设备进场。
本院认为,合同第三条第1款已就收取定金后应开始准备的相关材料进行了约定,第三条第2款即约定了待原材料进场后付第二期进度款,那么该“原材料”至少应包含用于构建第三条第1款约定的相应系统的主体结构的钢材、棉板等原材料以及用于施工的钉子、焊条等必需材料,而从合同第二条报价单来看,涉案工程五大部分中,需要大量使用原材料构建而非直接购置成套设备的只是自动喷淋系统这一部分,也即合同第三条第1款约定的自动喷淋前处理系统、粉末桥式固化炉、水分烘干炉等。由此可见,保玛涂公司在约定备料时间内所备的原材料等仅为总已支出备料费用的三分之一,且该备料费用支出明显低于百盛五金厂所支付的定金,存在备料不足的情况,保玛涂公司主张因百盛五金厂未依约支付第二期进度款,构成违约,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涂装设备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了备料时间及安装时间,保玛涂公司一方面未在约定时间内备好约定的可以保障施工进度的原材料,导致备料用完造成停工,另一方面在百盛五金厂垫付原材料款116906元及支付进度款53094元后,保玛涂公司仍未依约订购粉房、未在约定安装时间内完成系统安装及调试,故对百盛五金厂主张保玛涂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本院予以采纳。
二、关于损失。百盛五金厂主张因按照合同约定,保玛涂公司应当向百盛五金厂赔偿合同规定的定金255000元,但该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其租金损失,请求调整损失赔偿为330000元。
本院认为,《涂装设备买卖合同》第六条第4款已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货品未交付买方之前,任何一方在没有达到解除合同条件时而要求解除合同必须赔偿对方损失,赔偿金即是合同规定的定金。但百盛五金厂所提供的厂房租用合同、应收货款汇总及送货单等材料不足以证明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本院对百盛五金厂要求调整损失赔偿金额的主张不予采纳。综上,保玛涂公司与百盛五金厂均表示同意解除双方于2018年4月18日签订的《涂装设备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保玛涂公司因未依约备料导致停工,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保玛涂公司主张百盛五金厂支付履行合同期间的直接损失以及律师费,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百盛五金厂主张保玛涂公司赔偿其损失,符合约定,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赔偿金额应予调整为双方约定的相当于合同定金的255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保玛涂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百盛五金电器厂于2018年4月18日签订的《涂装设备买卖合同》;
二、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保玛涂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百盛五金电器厂赔偿损失2550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保玛涂机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百盛五金电器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23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保玛涂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保玛涂机电有限公司负担482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百盛五金电器厂负担14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文秀
人民陪审员 黄美好
人民陪审员 汤惠连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伟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