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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802民初1354号

陈玉妹与梅既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玉妹;梅既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皖1802民初1354号

原告:陈玉妹,男,196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媛媛,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雄,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梅既釺,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告陈玉妹与被告梅既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玉妹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媛媛、王世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梅既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玉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劳务报酬1662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3月份在被告处从事针织工作,月平均工资为3800元,但被告多次拖欠原告工资。后经当地司法所及人社局调解,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原告工资16624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拖延未付。梅既釺未到庭答辩。原告陈玉妹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

经审理查明,对陈玉妹诉称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陈玉妹为被告梅既釺提供劳务,被告应给付原告劳务工资。现被告拖欠原告劳务工资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陈玉妹主张要求梅既釺给付劳务工资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梅既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梅既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陈玉妹劳务工资1662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8元,由被告梅既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 硕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吕文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和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