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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刑更386号

廖琼峰诈骗罪刑罚变更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廖琼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刑更386号 罪犯廖琼峰,男,1984年9月22日出生于广东省兴宁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泉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以(2012)鲤刑初字第5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廖琼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15日至2022年9月14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被告人廖琼峰与其他被告人共同退出赃款人民币334555.4元赔偿被害单位。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2015)泉刑执字第13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闽05刑更16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15日起至2021年7月14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建议对罪犯廖琼峰予以假释,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罪犯廖琼峰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虽较稳定,但因其余刑较长,暂不适宜假释,应继续予以考察改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廖琼峰不予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丁  美  芳 审 判 员   任贵良

人民陪审员    陈孝文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法官 助理    李华蓉

书记员傅志辉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八十二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 (二)被报请减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的,对减刑幅度作出相应调整后作出予以减刑的裁定; (三)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 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执行机关书面申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