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8)吉0202执恢911号王虹:申请执行人曹晓飞与被执行人王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6)吉0202民初3175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强制执行,本院立案为(2018)吉0202执恢911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4,7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执行李建民与王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告王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健民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0元、保全费2000元,共计4870元,由被告王虹负担。2018年12月6日原申请执行人李健民将在本案所有的债权转让给曹晓飞,并与被执行人王虹三方达成债权转让协议,曹晓飞向本院提出申请将(2018)吉0202执恢911号案件申请执行人由李健民变更为曹晓飞,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吉0202执异93号裁定书将(2018)吉0202执恢911号案件申请执行人由李健民变更为曹晓飞。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4日收到全部执行款363,525.00元(含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执行费2,973.0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于同日向法院提出结案申请,因该案已强制执行完毕,本院作结案处理。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