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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524执恢84号

周瑛与廖仁群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19-04-20
所属地区
湖南省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瑛;廖仁群;张剑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524执恢84号 申请执行人周瑛,女,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被执行人廖仁群,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被执行人张剑波,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瑛与被执行人廖仁群、张剑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瑛以本案需要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湘0524执恢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力。

审 判 长  郭兵凡

审 判 员  刘任平

审 判 员  邹军志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代理

书记员  罗喜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