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826民初838号
原告:娄长林,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艳朋,黑龙江牛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桦川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川县悦来大街南段。
法定代表人:秦伟,男,职务桦川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局长。
原告娄长林与被告桦川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
原告娄长林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长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娄长林负担
审判员 席士锋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宋欣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