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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30执保20号

沈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20-12-22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财产保全
当事人
沈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30执保20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柏县人民法院2019年3月21日生效的(2019)豫1330民初668号判决,于TDH08ZXTZFCRQ向被执行人沈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沈伟冻结被申请人桐柏恒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鲁超祥、乔钢、沈伟、徐小兰、张田的银行存在1800000或查封、扣押其名下价值为1800000的等值财产。(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沈伟在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账户6230594870001553230001存款1212.62元,冻结期限为36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鹏飞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罗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