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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122执恢1号之二

徐利清与周天兵、张红利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利清;周天兵;张红利;周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案号}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内0122执恢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利清,女,职工,住托克托县。被执行人周天兵,男,个体工商户,住托克托县。被执行人张红利,女,个体工商户,住托克托县。被执行人周凯,男,个体工商户,住托克托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徐利清与周天兵、张红利、周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2月28日委托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周凯所有的位于托克托县双河镇托克托大街北侧大盛魁德盛园小区5号楼2单元6层东户住宅(权证号:×××、建筑面积:156.51平方米)。2019年3月2日买受人徐利清以541688元的最高价竞得,现需要过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凯所有的位于托克托县双河镇托克托大街北侧大盛魁德盛园小区5号楼2单元6层东户住宅(权证号:×××、建筑面积:156.51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全红

审判员 贾苹风

审判员 刘晓冬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崔利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