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22财保57号
申请人:马冬云,女,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
被
申请人:张家口市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21号。
法定代表人:仲丙仁。
被
申请人:黄素兵,男,196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桥西区。 申请人马冬云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家口市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法院申请执行张北县案件的执行款200万元[执行案号为(2018)冀07执253号]。申请人以王晓敏所有的蒙A×××××号的宝马汽车、贾晓芳所有的冀G×××××号奥迪A8汽车、张静所有的座落于张家口市桥西区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冬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张家口市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法院申请执行张北县案件的执行款200万元[执行案号为(2018)冀07执253号],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王晓敏所有的蒙A×××××号的宝马汽车、贾晓芳所有的冀G×××××号奥迪A8汽车,期限为一年。 三、查封张静所有的座落于张家口市桥西区房屋,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马冬云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史海珍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张小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