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沪0105执414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加锋,主任。
被执行人:上海歌城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顾汝正,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沪0105民初1673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歌城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62,260.31元。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限期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书、撤回执行申请书等相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沪0105执41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缪 巍
审判员 吴沁泉
审判员 顾首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李 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来自